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堪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89]016号    发布时间:1989-09-08   发文单位:财政部


  198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下发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了收取勘察设计费办法,为照顾其在改革初期的困难,财政部曾规定暂免征所得税。该办法执行几年来,随着探察设计事业的发展,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勘察设计单位绝大多数实现了经费自主,盈余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的要求,为了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管理,促进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他经营所得盈余,从1989年起至1991年3年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1991年以前,按年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