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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4]7号    发布时间:1994-03-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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