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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753号    发布时间:2000-09-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河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0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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