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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786号    发布时间:2001-10-2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关于总合司及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港财字[2001]5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如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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