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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348号    发布时间:2002-04-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浙江、辽宁、陕西、山东、广东、安徽、四川、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证券股汾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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