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31号    发布时间:2002-01-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内蒙古、贵州、湖南、湖北、云南、河南、辽宁、江苏、广西、黑龙江、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天工财[2001]1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9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