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7]44号    发布时间:1997-03-17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法规,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法规征收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