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各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地方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