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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41号    发布时间:1998-01-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燃料总公司《申请向直属公司分摊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报告》([1997]中燃财字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燃料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15     北京
  2  中国燃料总公司华北分公司   15     天津
  3  中国燃料总公司中南分公司   25     河南郑州
  4  中国燃料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10     河北秦皇岛
  5  广州中燃旅游贸易公司     10     广东广州
  6  北京型煤试验中心       5      北京
    合  计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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