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计[1999]67号    发布时间:1999-12-23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39号)精神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为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都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省级基建项目和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和基层分局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其他任何强求审计的中介机构,各级局应拒绝与其签订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合同。

  三、凡今年以来竣工,尚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的基建项目,都应根据审计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四、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省局将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我省的管理办法,省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市地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