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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计[1999]66号    发布时间:1999-12-23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项说明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微机报表程序由省局统一编制后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须及时下载使用。

  二、“附件2: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表式为总局表式,省局的表式为:在“地方”栏后依次增加“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四栏,其他表式内容不变。

  三、鉴于各市地的会计统计核算基本都使用了微机核算,省局将不再印制200 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各地如果确实需要,请自行解决。

  四、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反映需要“征收单位提取、支付代扣手续费审批表”,为满足工作需要,省局将统一印制,尽快下发各地。

  五、各单位对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要认真学习、研究,并迅速贯彻落实。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计财处反馈。同时,各单位应继续加强对报表的微机和人工审核,不断提高各种报表的编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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