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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经贸企字[2003]325号    发布时间:2003-09-30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资局(办)、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有关部门、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季报制度。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将本市、本部门各季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汇总并报省经贸委。

  各市财政、劳动、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经贸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报送时间。上一季度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在下一季度初的20日前报送。2003年前三个季度累计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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