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济银发[2001]318号    发布时间:2001-09-1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科目调整问题。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科目代号不变,名称与核算内容根据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文件要求增设的二级科目“待核销应收利息”代号为“1511”。会计科目调整工作必须于9月底完成,自10月1日起相应科目按调整后的内容核算。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科目与银发[2001]278号银发[2001]278号文中相应科目对照关系见附件1.

  二、对本年度已纳入损益的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于9月底前调整完毕。

  三、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具体情况和冲减计划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分行合作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