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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美洁具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736号    发布时间:2005-07-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美洁具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12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美洁具有限公司是1985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高级卫生洁具及塑料、五金配件等,其主导产品纳米级抗菌材料系列洁具产品和高效节水型连体、分体座便器系列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保健抗菌净化剂”(序号:060201)和“新型节水设备”(序号:070218)范围,2005年,该公司由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华美洁具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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