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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计税字[1999]24号    发布时间:1999-04-3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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