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