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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86]鲁财企字109号    发布时间:1986-07-09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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