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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86]鲁财税字22号    发布时间:1986-07-25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问题。商业批发部门只对我省无证商贩进货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建设银行和交通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不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其所在地缴纳。

  三、无证个体工商业户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税务部门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业务费支出,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五、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税收计会统事项,由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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