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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1213号    发布时间:2004-11-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4年5月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00万美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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