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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计[1999]42号    发布时间:1999-08-19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取,按照(鲁国税发[199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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