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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1999]41号    发布时间:1999-06-02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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