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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焦家金矿等46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经贸资字[1999]81号    发布时间:1999-02-25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有关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资料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鲁经贸资字[1997]715号)的规定,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烟台、威海、潍坊、淄博、临沂、枣庄、泰安、济宁、聊城、莱芜、德州、日照12个市地初审上报的50家企业进行了论证和审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焦家金矿等46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62种产品经审查合格符合规定,现予以公布(名单略)。其中,烟台市10家,莱芜市7家,潍坊市6家,枣庄市5家,淄博市4家,临沂市4家,济宁市3家,日照市3家,威海、泰安、聊城、德州市各1家;涉及建材行业42家,化工行业2家,轻工行业2家。

  各级经(贸)委要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帮助企业解决好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大废弃物的利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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