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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税三[1994]22号    发布时间:1994-05-02   发文单位:山东省税务局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政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电[199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一九九三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仍按原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通知明确的分工范围负责征收管理。在税务机构未分设前,教育费附加仍由现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暂按现行规定填写缴款书办理解缴入库手续。

  四、在本通知下达前,今年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其按本通知规定少缴的部分,应予补缴入库。

  五、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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