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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1236号    发布时间:2004-11-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广西、湖北、浙江、江苏、河南、辽宁、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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