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