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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发[2001]62号    发布时间:2001-05-09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5月1日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统一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专用于购付汇结算。

  二、已经出售仍未使用的原三联式《货代发票》先由各市地税局集中收缴,省地税局视情况再做统一处理。

  三、四联式《货代发票》发售价格比照《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专用发票》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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